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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服务中心服务制度


  2007-06-20

 一、首问责任制度

 党员、群众到党员服务中心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参加活动、咨询求助等,不分管辖地域,不论身份属性,第一个接待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工作人员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围的应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党员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协调处理后由原接待受理的党员服务中心负责反馈落实。

二、两次办结制度

党员、群众到党员服务中心求助、办事等,能够即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第二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或给予答复。中心受理的党员、群众求助服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三、情况报告制度

党员服务中心要定期汇总分析党员、群众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员服务中心报告。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员服务中心,做到个案专报,一事一报。

四、接待登记制度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时间内须佩戴党徽、礼貌用语、热情周到,为来访的党员群众创造宽松、愉悦的环境。认真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详细登记其基本信息、有关要求和处理情况。对前来党员服务中心参加教育活动和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在相应信息台帐上记载,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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